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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磅公布了2020年度查办的20大案!
   日期 2021-1-31 

证监会重磅公布了2020年度查办的20大案!

来源:投行那些事儿

导读: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重磅踢爆了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惊天造假大案!同时,证监会还重磅公布了2020年度查办的20大案!同日,证监会还重磅公布了新的IPO企业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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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重磅踢爆某上市公司惊天造假大案!

证监会称:

根据专项核查发现线索,依法对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978)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初步查实,宜华生活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

一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

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

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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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证监会还重磅公布了2020年度查办的20大案!

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益,长期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五、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披违法典型案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生态)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陈义龙实际控制凯迪生态及其大股东的重要事实,隐瞒与陈义龙相关公司间10余亿元的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8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控制19个银行账户伪造采购、销售资金往来,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不可触碰的监管“高压线”。

七、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间“蹭热点”,违规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披露子公司为抗疫相关医药中间体主要供应商,并虚构境内外销售客户7家,2017年至2019年相关销售收入实为968万元,夸大为11,548万元,市场份额15%-20%。本案表明,“蹭热点”、夸大其词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惩。

八、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件。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违规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回款、编造送货单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本案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要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合规底线。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史一兵,指使将万达信息及子公司累计7.4余亿元资金划转至关联方,并调整会计科目予以掩饰,史一兵被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违规信披,依法应予严惩。

十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债券虚假陈述典型案件。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募集说明书中,分别隐瞒13亿元、24亿元对外担保,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资金拆借。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核查验证职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十三、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本案警示,中介机构应当对舞弊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充分关注,严把执业质量关口,否则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十四、恒泰证券出借客户账户案。本案系一起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交易部某业务团队将35个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恒泰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控,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筑牢市场诚信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十六、张秋菊等11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内幕交易窝案。2017年5月16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大股东筹划变更控制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将信息泄露给同学、同事、朋友、医生等人并引起再次传递,导致11人内幕交易被处罚。本案警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务必律己慎行,严守秘密,切勿从事内幕交易或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十七、吴联模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切勿触碰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

十八、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石化)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远大石化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价格,引发市场波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十九、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赵艰申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其参与管理的4只基金趋同交易39亿余元,非法获利1523万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赵艰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280万元。本案表明,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准则,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远离利益输送等违法红线。

二十、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对83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合法合规运作底线,高度自律,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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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证监会还重磅公布了新的IPO企业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

第六条 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部门或交易所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第八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第九条 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检查机构应当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检查机构应当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专业人员从事辅助检查工作。检查组应加强对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履职尽责,遵守保密规定,并要求外部专业人员签订承诺书。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及相关中介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启动现场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获取有关工商等资料;

(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相关人员;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相关信息;

(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取证等;

(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就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前,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审核或注册部门收到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后应当就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书面要求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进行补充说明、整改规范。

第十八条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在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或阻碍现场检查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交易所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并不表明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代表对其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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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立法说明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 年以来,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 年 3 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 IPO 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在规则层面明确将注册制板块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规定》。

二、主要内容

《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申请企业均予以适用,检查内容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二)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按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问题导向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随机抽取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对于随机抽取企业,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三)规范检查程序

规范组建检查组、采用检查方式、确认检查事实等全流程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公正、客观、高效。

(四)压实各方责任

对于检查发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检查的情形,明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 9 份。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其中合理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现场检查类型

有意见提出,现场检查应当聚焦重大存疑事项,以问题导向为主。经研究,我们采纳了上述意见。对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开展现场检查。

(二)关于撤回申请企业的处理方式

有意见提出,为了强化对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的首发企业的震慑效果,应当明确,对于收到现场检查对象选取结果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如果发现存在相关明确线索的,仍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检查规定》,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不实施现场检查为原则性规定,以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检查效率和效果。前述意见提及的情形属于例外情形,如果发现撤回企业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情形的,仍将实施现场检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关于增加检查方式

有意见提出,《检查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获取的资料范围应适当拓展,以更好地满足检查实际需要。此外,应当对检查中介机构采取的检查方式进行明确。经研究,我们采纳相关意见,增加了部分检查方式,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四)关于是否应当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有意见提出,《检查规定》中关于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统一。经研究,我们认为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其执业质量应当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我们统一了相关表述。

(五)关于中介机构处罚

有意见提出,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应以对检查对象的处罚为前提,不宜出现未处罚检查对象却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情况。经研究,我们未采纳上述意见。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必然相关。实践中,可能存在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重大问题,但是中介机构在履职尽责、尽职调查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不应以首发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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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21年1月29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主持,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出席,发布了1项内容:证监会通报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明确各板块首发企业均予以适用。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否具有必要性?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我会在总结2014年以来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IPO入口关,压实中介机构尽职,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企业均予以适用。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仍然有必要性:

一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严格实施IPO各环节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目前,IPO审核工作主要通过提出问题、企业及中介机构回答问题等书面方式开展。对首发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通过查阅调取相关基础材料,深入发行人现场开展穿透式重点检查,是对书面审核工作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提升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净化IPO市场环境。

二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的重要抓手。目前,部分中介机构仍然存在职业操守欠缺、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能够针对性地发现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升中介机构职业道德水平及守法合规意识,营造守法诚信的道德环境,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三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助于严格落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全面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发布后,证监会下一步有何具体举措?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一步,我会将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常态化开展问题导向及随机抽取的现场检查,聚焦重点问题,不断提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作出分类处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从严审核,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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